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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险业不当拒付保险金的查处及思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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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以来,日本金融厅对保险公司不当拒付与漏付保险金、保险赔款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了全面查处,在业界产生很大震动。这是近年来日本金融厅在保险监管方面采取的最大举措,将对日本保险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行为模式产生持续影响。

  一、查处过程与违规表现

  日本金融厅此次查处保险公司不当拒付与漏付保险金等行为从寿险公司开始。2005年7月该厅要求全部38家寿险公司就2000年到2004年的不当拒付保险金等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此次自查中共发现寿险公司以欺诈、重大事由解约、不符合支付条件、适用免责条款、违反告知义务等理由不当拒付1488件保单的保险金。2007年2月,日本金融厅再次要求寿险公司进一步自查自纠附加保险金的支付情况,并规定于今年9月底将自查情况向金融厅报告。

  目前,日本金融厅对产险公司的查处已经基本结束,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三领域保险商品的不当拒付、附加保险金漏付(主要是车险附加险的保险金漏付)以及房屋火灾保险中超额收取保险费三个方面。日本在2001年开始允许产险公司经营第三领域保险产品,此次对第三领域保险产品的检查涵盖从2001年7月到2006年6月的全部业务,查处的主要违规拒付行为有:一是不当适用保险合同生效前的免责条款拒付保险金(2478件,占43%);二是不当适用违反告知义务条款而拒付保险金(1519件,占26%);三是不当适用特定疾病除外批单拒付保险金(460件,占8%);四是其他违规行为,如无充分理由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等(1303件,占23%)。附加保险金漏付行为的查处范围包括2002年4月到2005年6月的全部保单,共有26家产险公司漏付保单180614件,漏付金额约84亿300万日元,其中约90%的保单与汽车保险的临时支出保险金相关。房屋火灾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根据承保建筑物的构造正确适用保险费率,日本损保协会的会员公司共自查出不当适用费率的保单12万件,多收取保险费约64亿日元。

  概括来说,日本金融厅此次查处的不当拒付、漏付保险金等问题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重点突出,集中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规行为。以1995年新《保险业法》颁布为标志,日本保险监管的思路及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监管者定位从过去的充当保险公司护航人调整为整个保险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从强调保险公司利益优先调整为消费者利益优先,工作重点是建立保险企业自身责任与制约监督机制互补的监管机制,增强监管法规的透明性,提高监管权威性,促进保险公平交易。日本金融厅近两年对保险金不当拒付和漏付问题的全面查处就是上述监管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二是检查彻底,主要表现在此次专项检查延续时间长、查处范围涉及所有保险公司和多年的保险业务。三是处罚严厉,对日本保险业震动很大。几乎所有日本著名保险公司都受到了轻重不一的行政处罚,主要措施包括停止接受新业务(最长达3个月)、停止新保险产品申报审批、责令追究高管人员管理责任等。日本多家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因此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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